在刑场上,乔四临刑前神色镇静、猖狂大笑,武警问他为什么笑,他说:“我这辈子,值了!”
罪恶的开端
1948年,乔四诞生在哈尔滨一个农村泥瓦匠的家庭,原名宋永佳,在熙攘的哈尔滨城内,有着近万座桥横跨各个河道,而乔四的家就恰好靠近其中一座标志性的桥。
这让他从出生那一刻起被赋予了一个与桥相关的绰号: “桥四”。在江湖混久了,他的绰号就渐渐变成了乔四,成为黑社会大佬之后,就几乎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名了。
乔四是家中排行第四的孩子,家境贫寒,长大后接手了父亲的泥瓦匠手艺成为了一名普通的民工,他没有学识,没有人脉关系,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勉强度日。
乔四的哥哥是一个惯犯,时常混迹黑暗的角落,终因罪行入狱并在狱中离世,从小与哥哥的感情良好的乔四,也在不知不觉中沾染了一些流氓气息。
乔四本以为终其一生就只能做个泥瓦匠,但是命运的齿轮却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转动。
当时的哈尔滨市正在开展大规模城市开发,众多老旧民房亟需拆迁以建设工厂和高楼大厦,然而因为当时的拆迁赔偿政策不公平,加之人们的保守思想使人们不愿意拆迁,导致政府拆迁工作难以为继。
当时的乔四是拆迁队的一名临时工,他意识到拆迁工程是一笔非常不错的生意,希望能插上一脚。然而,他一没有资金二没有人脉,很难承包这样的政府项目。
乔四观察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,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愿配合的居民,即便派遣人员多次游说也无效,甚至有人使用农具驱赶政府派来的说客,政府对这些人束手无策,这对于乔四来说是一个绝佳的机会。
有一次,哈尔滨市政府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上门游说又被驱赶,这次乔四站了出来。他拿起镐头,狠狠敲碎了一户人家的窗户,当户主愤怒追上来时,乔四迅速夺过菜刀,狠狠地砍下自己的小拇指,并恶狠狠地向他嘶吼:“谁敢不拆,这就是下场!”
这个举动吓坏了周围的居民,再也不敢阻挠政府拆迁工作的进行,自此以后靠着乔四的暴力威慑,拆迁工作变得极其顺利,乔四的威望也在不断提升。
乔四在暴力拆迁中尝到了甜头后,开始招兵买马,为其事业“添砖加瓦”,第一个加入的便是他日后的得力干将李正光。
尽管李正光个子矮小,却凶狠无比,卸掉别人的胳膊和腿是家常便饭,乔四得到了李正光的帮助后,恶名传遍了整个哈尔滨市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乔四意识到仅仅解决政府难题并不能赚取大量利润,他需要攀上更高的树枝,将拆迁这一巨大工程稳稳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获得更大的财富。
于是,他决定贿赂一些政府官员,通过金钱或美色,他将这些人拉入暴力拆迁的团队中,很快乔四在政府内部编织了一张保护伞,让政府无视他的暴力拆迁行为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乔四的犯罪集团越发壮大,在90年代初,他手下的小弟就已经超过一万人,分舵多达二十五个,甚至还拥有“AK-47”等苏制军用枪械,火力并不比警察差多少。
“超车”导致团伙覆灭
然而罪恶终将被正义清扫,1990年,正值哈尔滨市市长的张德邻在上任不久。
同年2月,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李瑞环同志到哈尔滨考察工作,车队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,被一辆牌照为“黑A88888”的黑色奔驰轿车恶意别停超车,中央领导同志在了解了乔四的相关事迹后,随即对哈尔滨市长张德邻下达了指示。
在精心筹备六个月后,1990年8月10日,乔四一干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,经过警方审讯后,乔四被送往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。
到达法院时,旁听庭已经挤满了人群,当乔四看到这样盛大的场面时,哈哈大笑,令旁边的武警们一时间摸不着头脑,乔四告诉他们说:“能在这样的场合迎来这么多人送行,对我来说,也算是值得了。”
乔四真的不怕死吗?事实并非如此,当法官公布了他的罪行,并宣布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时,他脸上闪过一丝难以言喻的表情,紧接着又迅速收敛起来,恢复了毫不在乎的样子。
这正显示了他心中是有些许恐惧,只是他也清楚,像他这种人被抓到,死刑是判定的了,而如今已是死局,与其表露恐惧,还不如选择微笑着面对,这样还能保留了一丝黑老大的尊严。
黑暗岁月中的乔四,终究化为过去时,而这段历史也将成为人们心中永不磨灭的记忆。
以案释法
乔四在本案中涉及到了什么罪名?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,应当根据其作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罚规定中的犯罪行为,如果构成则应当判处有罪,如果不构成则不应当判处有罪,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。
而在本案中,乔四一手组建黑社会组织,是黑社会组织的头目,其次乔四的黑社会组织从事暴力拆迁的犯罪活动,这其中会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,同时乔四还贿赂官员,组建保护伞。
从主观上,乔四的行为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,且积极从事暴力拆迁的活动,甚至为了保障犯罪活动的进行,还组建保护伞,保障犯罪活动的安全,主观恶性极其强烈。
从客观上看,乔四已经组建了黑社会组织从事暴力拆迁活动,并有成员一万多人,还在哈尔滨市拥有保护伞,已经作出了犯罪客观事实。
因此,乔四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故意伤害罪、行贿罪等罪名,同时其犯罪活动引起的社会影响力大,数罪并罚之下,应当被判处死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,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欺压、残害群众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在经历了颇有戏剧性的一幕后,乔四黑社会犯罪团伙终于迎来了他们的末日。而随着后来的“十年严打、三年扫黑”,国内像此类恶性犯罪团伙也被一一铲除。近几年,全国再次掀起一股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”,相信通过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,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。